Page 125 - 电力与能源2024年第三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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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 捷:民法典框架体系下电力企业的侵权损害赔偿 399
无过错责任是指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,即使 任,还是可以作为一种附属存在,与高压触电案件
没有过错或者过失,当事人仍需对造成他人损害 等情形发生竞合作为责任减轻事由的一种补充?
的行为负责。过错推定责任则是一种法定推定, 由于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,在司法实
即法律假定在特定情况下发生的损害是由某个特 践中法官对待此问题往往基于自由裁量权而释法
定行为引起的,而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。 适用,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,问题亟待解决。
电力企业的侵权主要是过错责任,主要以触
3 “经营者”责任主体的认定
电赔偿案件为主。
“经营者”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“电力设施实
2 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
际运行利益人”,理由如下:何为经营者?在普通
《供电营业规则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,在供 民众心中“经营”二字的核心即通过商品或服务
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,按供电设施 以获取利益或利润。结合前文所述,高压触电案
产权归属确定。产权归属于谁,谁就要承担其拥 件的触发原因并非作为商品的高压电本身质量
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。同 不合格,而主要是由于对作为高压电能载体的电
时,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用户 力设施管理不到位。换言之,《民法典》第 1 240
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,由用户维护管理或 条中的高压电“经营者”即责任主体,也就是能通
者委托供电企业维护管理。 过对电力设施的管理监督进而控制高压电而获
《电力法》将侵权责任主体认定为电力供应企 取经营利益或利润之人,即“电力设施实际运行
业、电力使用人以及特定情况下的相关第三方。 利益人”。如此解释在符合《民法典》的基础上既
然而,在最新生效的《民法典·侵权责任编》(溯源 不会偏离民众的预期,也可以避免复杂的产权关
于侵权责任法)中,法律制定者将责任主体定性为 系认定使案件审理困难之弊端,从而使得此类案
“经营者”。同时也规定了免责事由。在《电力法》 件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再复杂,
中,高压触电案件的主体免责事由被法律明文确 化繁为简,达到“同案同判”“不同案件则区别对
定为以下 3 种情况:不可抗力;电力用户自身行为 待”的目的。
引发;除电力企业及用电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 举例如下:产权人直接管理的电力设施所导
致触电。其争议主要归结于作为原司法裁判经验 致的高压触电损害赔偿案件。在此类案件中,产
总结的《触电损害赔偿解释》所确立的自杀、行为 权人与管理义务人并不分离,实际上即使通过“电
人对电力设备进行破坏、明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 力设施产权人”理论来确定相关责任承担者,似乎
域内仍进行某种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,这 3 种责 也不会出现问题。而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本应当
任免除情形被《民法典·侵权责任编》中的“受害人 承担责任的发电企业、输电企业以及高压电用电
故意”所包容。 企业以自己并非产权人为借口进行开脱,恶意导
在责任减轻事由的认定中,《民法典·侵权责 致第三人加入诉讼,加大案件审理范围与难度,延
任编》第 1 240 条明确规定“受害人重大过失”可以 长审判周期。然而,一旦将责任主体认定为“电力
作为该类案件的责任减轻事由。然而问题的关键 设施实际运行利益人”,上述问题便不复存在,因
在于,除此之外高压触电案件是否还具备其他责 为无论发电企业、输电企业以及高压电用电企业
任减轻情况?在理论与实务界中,最具模糊性的 是否为真正的电力设施产权人,只要他们实际管
便是《民法典·侵权责任编》第 1 243 条(溯源于侵 理控制着为他们带来经营利益的电力设施,作为
权责任法第 76 条)所确立的“非法进入高度危险 “电力设施实际运行利益人”就应当承担其该有的
区域”在侵权责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与意义究竟 义务与责任。由此可见,电力设施的所有权归属
[1]
如何?其到底是创建了一种独立的高度危险责 是按“谁投资,谁收益”的原则确定的 。